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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知识点: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3-13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十二、担保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办理担保业务需关注的主要风险

(1)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2)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3)担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二)内部控制要求与措施

1.调查评估与审批。

(1)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

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①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③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④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2)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①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②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③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④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⑤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

(3)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

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4)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

【几类特定担保的专门要求】

企业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5)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2.执行与监控。

(1)企业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

(2)企业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

(3)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

(4)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

(5)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6)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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