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禁止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21

  天道酬勤,有付出就会有回报。注会备考就是一场比拼耐力的马拉松。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希望广大学员坚持梦想,不忘初心。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考试成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知识点:禁止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1.强制交易

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者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制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

(2)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指定、授权等为由,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1)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2)经营者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实施垄断行为,亦属违法。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十一章知识点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