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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税法》预习: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3

日积月累的知识点积累是备考的基石,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知识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各类行政(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照所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凭证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六类: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

【提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需要注意的是:

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九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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