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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1

    日积月累的知识点积累是备考的基石,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

    二、征税对象——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八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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