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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税法》知识点:红利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8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应该注意的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3项)

  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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