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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税法》知识点:委托加工业务应纳消费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1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的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委托加工业务应纳消费税处理的总结

受托方
委托方
已代收
(1)代收税额=组价×消费税税率
(2)代收税额=组价×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收回后用于生产
应税消费品
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税款(符合可抵扣范围的)
收回后用于销售
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不纳税
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申报纳税并扣除已代收的消费税
未代收
罚款(50%-3倍)
补税
已出售
按售价补税
未出售的
按组价补税

  (1)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缴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①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②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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