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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税法》知识点:随同商(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0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的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随同商(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1、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罐等。

  主要作用是盛装、装饰商(产)品。

  2、包装物在领用时,有可能计入“生产成本”,也有可能计入“销售费用”,需要根据包装地点和环节而定。

  计入“生产成本”的包装物一般与所包装的商(产)品不可分离,计入“销售费用”的包装物一般与所包装的商(产)品可分离。

  3、包装物随商(产)品对外销售后,一般不再回收。在财务核算上可分为单独计价和不单独计价。

  (1)商(产)品和包装物单独计价、单独核算。销售产品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包装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结转商(产)品和包装物成本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2)销售商(产)品和包装物不分开计价,不单独核算,而是合并计价统一核算。

  销售收入统一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注意事项:

  (1)包装物单独计价的情况下,包装物的适用增值税率按照被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

  (2)在对包装物不单独计价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包装物是无偿赠送,包装物的收入已包含在所包装的商(产)品中。

  (3)对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除啤酒、黄酒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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