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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劳务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解析
关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劳务收入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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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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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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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
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国税函[2008]875号: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
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
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税务处理上不认同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
(一)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二)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亦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应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够得到补偿后,应专项申报,方可作为损失扣除;不可先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
流转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所得税方面:可基于流转税处理的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
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一)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国税函[2008]875号: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
(二)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三)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四)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
国税函[2008]875号: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
(五)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六)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国税函[2008]875号: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
(七)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
国税函[2008]875号: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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