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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纳税保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纳税保证

  (一)纳税保证人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解析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解析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担保时限

  1.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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