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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一、纳税评估含义: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二、纳税评估主体: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三、纳税评估的对象:

  1.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四、纳税评估结果处理:

  1.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2.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做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3.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出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五、评估工作管理

  六、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共五大类指标(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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