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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减免税收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减免税收制度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3.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5.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6.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的真实申报责任。

  7.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8.税务机关做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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