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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比照开业登记办理,关注其中: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变更税务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2.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先税务注销,后工商注销。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6种情况):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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