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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2011年6月9日起,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获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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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适用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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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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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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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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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适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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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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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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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适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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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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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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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适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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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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