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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3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2011年6月9日起,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获奖方式
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适用税目
税额计算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其他所得
全额适用20%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其他所得
全额适用20%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偶然所得
全额适用20%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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