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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会计处理
(一)如果没有满足服务权限或者非市场的业绩条件的会计处理,即作废。
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中,我们会碰到作废、取消、修改、结算等不同的术语。这些术语所表达的含义不同,其相应的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比较容易混淆的是作废和取消。
准则中没有对作废作出定义。对于作废,我们通常理解为:由于服务条件或者非市场的业绩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导致职工未能获得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情形。或者,可以简单理解为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情形。对于作废,准则中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工具的数量一致“。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满足服务或者非市场的业绩条件,则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为零,即接受的服务累计确认的费用为零。
从职工的角度看,无论是作废还是取消,职工都没有获得所授予的权益工具,但是两者的原因是不同的。
作废是源于职工没有能够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故对于作废的股权激励会冲销以前确认的相关费用;取消往往源于企业的主动行为,为了防止企业随意取消股权激励计划,准则要求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
(二)如果没有满足市场条件或非可行权条件,但是满足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应确认成本费用,不可以冲回成本费用。
当激励对象满足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之后,即被授予了既定数量的权益工具。即使由于没有满足市场条件或非可行权条件导致其后该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下降乃至变为零,都不再对股份支付费用总额的计量产生影响,所以原先已确认的股份支付相关成本费用不能冲回,而且还要在原先的等待期内继续确认该等费用。
原先确认的资本公积不能转入其他综合收益,而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十条中对期限内未行权的转换权或购股权的处理方法,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相关分录即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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