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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3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概述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1)依出票行为而取得。出票行为是票据上的第一个票据行为,有效的出票可以使票据上第一次发生票据权利。

(2)依让与而取得。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依照票据法上的让与方式而为的让与。一般是指让与背书,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是空白票据的单纯交付。善意取得是让与取得的特殊方式。

(3)依票据保证而取得。票据保证人提供了票据保证,票据权利人即可以向保证人行使票据权利。

(4)依票据质押而取得。票据质押行为虽然在严格意义上并未使得票据质权人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质权人可以像票据权利人一样直接行使票据权利。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1)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其中比较主要的是,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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