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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本票的具体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3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本票的具体制度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的特征

根据出票人的身份是银行还是其他当事人,区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而不存在商业本票。

本票

(二)本票的出票

1.本票的出票人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向银行申请签发本票的当事人(“本票申请人”)并非出票人。

2.本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6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任一事项均导致本票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地和出票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其他事项。根据《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了该章的特殊规定外,适用《票据法》汇票的规定,即其他记载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本票不得转让。就出票行为而言,这一事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出票行为生效后,出票人成为第一债务人,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三)本票的付款

1.被提示人

与汇票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期限

现行法之下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票据法》规定,持票人的提示见票并请求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超过这一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四)汇票有关制度的适用

《票据法》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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