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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一)评估事项
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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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3)合并、分立、清算的; (4)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5)产权转让的;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7)债权转股权的; (8)债务重组的; (9)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10)处置不良资产的; (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12)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1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1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
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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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3)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
(二)核准和备案
1.核准
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1)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2.备案
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
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理案件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管理事项
(1)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2)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3)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三)监督检查
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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