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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2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一)产权登记范围和管辖

1.产权登记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3)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上述所称金融类企业,是指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2.产权登记管辖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

(二)产权登记内容和程序

1.产权占有登记

新设金融类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占有登记。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不得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2.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1)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

(2)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

(3)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4)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5)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

(6)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3.产权注销登记。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注销登记:

(1)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3)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

(4)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三)产权登记监督管理

金融类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子公司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下级主管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编制并向上级主管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与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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