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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28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一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重点关注以下几条:

(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新增:机场飞行区用地免税;机场道路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3)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适用税额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6.新增: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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