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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10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提示1】20%是起征点,不到不征。

【提示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一)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

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法人纳税人:房地产所在地。

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内容总结:

要素 
内容 
1.征税范围
2.税率
3.增值额
4.税额计算
5.清算
6.优惠政策 
征与不征(表)
4级超率累计(记、图)
区分项目与纳税人(扣除5、4、3、2)
步骤:参历年试题
应当、可要求、扣除
普通标准住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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