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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对外贸易救济保障措施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1.调查机关:
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2.调查启动: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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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无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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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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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虽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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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内容:
(1)进口增加(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2)严重损害(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因果关系。
4.调查程序:
(1)商务部应当将立案调查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通知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
(2)商务部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5.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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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关税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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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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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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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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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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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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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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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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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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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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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措施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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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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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 决定 | (1)提高关税形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2)数量限制形式:商务部决定 |
公告 | 商务部予以公告 | |
执行 |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 |
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 | ||
时间 | 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 |
适用 | 所有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家(NOT特定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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