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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
(1)关于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确认问题
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除外:①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②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③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出资+审批机关同意+股东认可。
(2)关于内部协议的效力、履行和违约
是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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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内部协议不以审批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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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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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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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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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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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外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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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内部协议无对外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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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内部协议无效的处理
①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恶意串通:财产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②名义股东持有股权若股价高于投资则返还给实际投资者投资款,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分收益;
③名义股东持有股权若股价低于投资则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
④若名义股东放弃持有股价高于投资则拍卖、变卖所得向实际股东支付投资款,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分收益;
⑤名义股东放弃持有,股价低于投资则拍卖、变卖股权向实际股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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