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税收优惠总结
一、个人所得税:
免征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税;
8.按照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9.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不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所税;
11.其他规定: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助、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检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税;
(10)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
(11)自2003.06.01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税。
免征: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的提供服务的;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印花税
一般免税规定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国际即溶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等特殊运输合同免税;
9.2013.1.1-2015.12.31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0.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1.2013.1.1-2015.12.3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一征税;
1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免税;
13.自2013.07.04起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的及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07.04起免征。
其他免税
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数据免贴花。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
三、车船税优惠政策
法定免税:
1.捕捞养殖的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定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要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企业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
1.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依法不需要再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
3.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四、车辆购置税
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分列入军队**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01.01-2015.12.31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免征购置税;
8.自2004.10.01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购置税。
五、耕地占用税
免征: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
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没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慌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减免税的特殊规定:
1.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3.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全部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合并后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公司分立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房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6.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
7.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
8.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税;
9.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10.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定免缴:
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增值税5-10年;
7.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8.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政策性减免
1.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和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行业用地: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收。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水库库区、大坝、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征;
4.用地:机场飞行区用地,机场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护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5.企业用地: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用地: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7.矿用地: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
8.系统用地:对林业系统所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免征;
9.站用地: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自13.01.01-2015.12.31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照比例征收;
11.自12.01.01-2014.12.31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
12.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自2013.01.01-2015.12.31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13.07.04起,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13.01.01-2015.12.31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商场的运营用地免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所有的居住住房及院落用地;
2.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011.07.01-2015.12.31,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的采暖费的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房产税
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其出租的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6.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
7.损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8.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者备注栏说明;
9.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骨架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0.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2.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13.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兼职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照章征收,
14.11.07.01-2015.12.31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继续免征房产税,
15.自13.01.01-2015.12.31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6.3.01.01-2015.12.31对高校学生公寓实行免征房产税政策,
17.13.01.01-2015.12.31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九、土地增值税
1.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增值额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
5.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免征已缴纳的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应退税。
十、资源税
1.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石资源减按80%征收资源税;金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3.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十一、船舶吨税
直接优惠:
1.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养殖渔船;
6.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十二、关税
法定减免:
1.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盒饮食用品。
特定减免:
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
扶贫慈善行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
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进口设备;
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十三、城建税
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因减免税而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反;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十四、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5.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6.和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国家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型人身保险是指保期1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4.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5.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出租的住房不区分用途按3%税率减半征收;
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
7.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8.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对企业贷款的征收;
9.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
11.金融机构出纳长款收入,不正营业税;
12.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
13.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14.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
15.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的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16.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有关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17.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19.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暂免征收营业税;
20.自2011.10.1-2014.09.30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1.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5.自2011.01.01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十五、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销售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以及污水处理劳务等;
9.2008.06.1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
10.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对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11.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自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自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
1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他减免税
1.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豆粨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粨以外的其他粨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即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2014年新增免征增值税项目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业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的发行、播映服务;
7.除适用零税率以外的国际运输服务;
8.除适用零税率以外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
增值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煤炭开采过程中半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3.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含水泥熟料,下同)或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对废渣比例不低于30%。
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50%的:
1.对销售以退役军队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煤炭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的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8.以粉煤炭、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比例不低于25%;
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比重不低于90%;
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部分稀有金属;
11.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符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油、石油焦、炭黑、再生纸浆、铝粉等;
1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
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100%。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包括利用上述资料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感化污泥、燃料;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及混合油(比例不低于90%);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假发。
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80%: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营改增过渡性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9.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0.从事个人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版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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