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固定资产处置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予终止确认。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一项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就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予终止确认。
(二)固定资产处置核算
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
(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
(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那么处置组应包括商誉。
3.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此处所指其他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1)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4.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报表列示。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由非流动资产重分类为流动资产列示。
(四)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1.批准前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2.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支出”。
【总结】
(1)现金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
(2)现金盘亏:计入管理费用
(3)存货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4)存货盘亏: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5)固定资产盘盈: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固定资产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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