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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定义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任何审计业务,都应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1.主要内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不同,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管理层的责任;
(4)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5)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2.特殊考虑
(1)考虑特定需要
如需要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与内部审计人员的协调;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如存在)沟通的安排等事项应特别约定,便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2)组成部分的审计
如果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向组成部分单独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与审计委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母公司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组成部分管理层相对于母公司的独立程度。
(3)连续审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需要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例如:当被审计单位业务性质、规模、所有权或高管发生重大变动,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等发生变更,或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时,可能修改约定条款。
(4)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
业务的变更的原因:
①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②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③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述第①和第②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相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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