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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无论借方或贷方余额),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按应减记的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
【提示】2012年3月末购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
其他综合收益 1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
快速计算:
方法(1)=初始成本100-减值时的公允价值70=30
方法(2)=上期末的公允价值110-减值时的公允价值70-资本公积10=30
2.转回
(1)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损失
(2)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3.特殊问题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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