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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相关规定
1.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条件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包括: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应收款项。
2.初始计量
(1)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3.后续计量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4.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
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具体会计核算
1.企业发放贷款时
借:贷款-本金【本金】
贷: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
2.资产负债表日
借:应收利息 【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合同利率】
贷款-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3.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贷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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