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日期将近,很多小伙伴都在积极的备考中,但是你们是否知道有些东西是不可出现在考场上的啊!考生在考场上一定要注意,如果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被判定为作弊。
之前小编看到一个案例:一个考生在考试的时候将手机放在了桌面上,结果被监考老师判定为作弊,考生不服,到法院告了当地注协,声称手机放在桌面只是看时间,结果法官判定考场监考老师没有错……
虽然这个案例我觉得很少会发生,但是确实很多考生不知道考场规则,对于考场作弊的行为,中注协已经发布通知严重警告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作弊设备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一些其他有争议的工具!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二)代考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1)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2)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作弊受刑罚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解释》的重点内容,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所以大家切记不要走捷径,不要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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