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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1.股东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出资设立公司的股东还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2.财产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实收资本制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
(2)缴纳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额和期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缴纳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和缴纳方式的要求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4)不按照规定出资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股份公司类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相当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发起人的责任。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出资,还有两点特别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被除名后,可能造成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
公司这时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将被除名股东认购的股份从注册资本中消除,另一种是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代替被除名股东认购相应的股份。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被除名股东仍然应当承担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将股东除名的做法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场合。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规则。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受让人承担原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必然减少未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股权的可转让性。
3.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
(1)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制定之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并且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章程的内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有缺少便导致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内容,但如未加载明,可由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无强制记载规定,股东认为应当记载于章程之中的内容。
【相关考点】如果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如果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与前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部分说明的内容基本相同。这里仅就公司设立登记后的有关内容作一些补充说明。
1.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发布公司登记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注册号等。公告后,公司设立程序即为完成。公司登记的事项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
2.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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