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赠与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7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2.法定撤销

(1)当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