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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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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

【解答】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

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

(1)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2)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这里并不需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前提,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与一般保证不同。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联系:(1)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机会(必要);否则,保证债务(责任)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了。(2)保证期间未经过,不意味着保证责任最终能实现。实现与否,还要看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胜诉权丧失,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债权受法律保护。

  如果您也对以上知识点有疑惑,建议您结合课程辅导书再做进一步的理解。关于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去网校论坛与各位学友讨论,期待您的参与!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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