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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7

  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考正式拉来帷幕,正保会计网校特地为大家准备了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祝您备考顺利,梦想成真!

第六章 关税法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基本征税范围
不属于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1.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行为;
2.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如房地产的出租。

二、具体事项征税的规定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继承、赠予
(1)继承;不征(无收入)
(2)赠予: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2.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3.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5.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6.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7.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8.改制重组
符合条件不征,但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七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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