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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知识点:征收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09

  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考正式拉来帷幕,正保会计网校特地为大家准备了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祝您备考顺利,梦想成真!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预收性质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1.转让土地使用权

2.销售不动产

3.建筑业劳务

4.不动产租赁业劳务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特殊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1.原则上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2.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以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坐落地为纳税地点。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四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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