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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保证期间的一般情况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8-31

知识点:保证期间的一般情况

作 用
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除斥期间
提出方式
一般保证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起 点
(1)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长短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注意】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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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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