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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6-28

  知识点: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的产权纠纷

  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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