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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法定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09

  知识点:法定解除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解释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解释】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解释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5)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帮助广大注会学员备考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校特别为大家收集了论坛学员整理的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希望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2016注会备考,网校与您一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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