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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债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2-16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破产债权

  1.定义: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债权申报期:

  (1)申报期: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NOT受理)之日起30日至3个月。

  (2)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①能否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②费用: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费用仅限于依破产程序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按照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3.破产债权的确认:

  (1)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2)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债权是否列入债权确认表内。该项裁定无实体法律效力,不影响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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