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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要求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7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要求

  1.一般情况的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借壳上市的要求:

  (1)借壳上市的定义: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变动)

  (2)借壳上市的要求:

  ①“借壳上市”应当符合上述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要求,如果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应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

  ②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借壳上市”。

  ③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在主板、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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