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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7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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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每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都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都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五、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六、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算。

  七、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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