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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收购人的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5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P247,提示教材P242有误)

  ①取消了对收购人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要求。(变动)

  ②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变动)

  【注意】取消了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的要求。

  (2)禁售义务:

  收购入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P243)

  【注意】5%的比例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P244)

  ③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④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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