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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设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5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抵押权的设定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解释】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无论抵押合同是否登记,都不影响其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时生效。

  (2)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即“流押条款无效”。

  【解释】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分为法定登记和自愿登记。

  ①法定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登记生效主义)

  【解释】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②自愿登记。以除法定登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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