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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0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1.情形:

  (1)欺诈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处理要求:

  (1)对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依法实施暂停上市。

  (2)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 1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3.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

  (1)情形

  ①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

  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④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⑤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处理

  ①尚未终止上市:申请恢复上市;

  ②已经终止上市:申请重新上市。

  4.知错能改后的恢复上市:

  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①全面纠正违法行为、②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③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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