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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出票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13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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