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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13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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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汇票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背书行为的实质要件

  背书人必须将(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

  2、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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