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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强化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08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强化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1.减持要求:

  (1)减持价格: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NOT监事)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链接】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半年时或连续二十日破发,锁定延六月

  2.破净维稳: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条件、具体措施等。

  3.不实报告的责任(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招股说明书不实报告,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承诺
因其不实报告,致使投资者损失,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告大股东持股意向:

  (1)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2)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需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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