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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视同销售、特殊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和进项税额转出
1.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特殊销售: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方式、以物易物等。
3.不得抵扣进项税: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4.进项税额转出:前期购进的外购货物已抵扣进项税,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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