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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质权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2-02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1】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解释2】如果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并未发生移交),根据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质权不生效。

  【解释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指示交付)。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得出质。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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