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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试用买卖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30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视为购买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
(2)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
(3)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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