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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30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清算

  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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