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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交付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27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交付的效力

常规
风险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注意】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在途
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先交付再签约
【注意】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一方违约
风险自违约时起转移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如已按照约定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不影响风险
(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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